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变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机构设立须报广东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各机构属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另定章程(可制定工作职责或工作制度)。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增补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监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全省理事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十三项须报理事会确认)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八)对中国护理有突出贡献,德高望重,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护理专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聘为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由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以上的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