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政厅经注销手续,公示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