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6年12月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