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5年1月28日经广东省护理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授予在基本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护理教育、护理管理和社区护理等领域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一)基础研究是指在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现和提出对护理学科某领域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2、护理学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
3、护理软科学各领域的研究成果;
4、护理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是指在临床护理、社区护理等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临床各专科护理新业务、新技术、新方法;
2、社区预防保健、康复等研究成果;
3、护理用具、设备的研制成果;
4、引进吸收、开发的国内外先进护理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一)基础研究评定标准:按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及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1.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2.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省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3.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省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二)应用研究评定标准:按技术的先进性与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二等奖:属省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3.三等奖:属省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及上报
第七条 获得各地、市人民政府奖、军队奖项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可推荐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本奖。
第八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
第九条 上届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
第十条 上报材料要求:推荐时应填写《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推荐书》,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评审办公室。
上报广东省护理学会的材料包括:推荐表1份、主要成果和业绩及证明材料1份、专家推荐表2份。
上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证明材料:包括政治思想、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风方面的内容,事迹应附加材料;
(二)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
(三)成果之论文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期刊上发表;
(四)成果及论文应为主要贡献者并为第一、二作者;
(五)专家推荐表应由不同单位并对推荐人及其成果比较了解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两位专家填写。
(六)推荐表由各推荐单位经专家评审后填写推荐意见报广东省护理学会。
(七)申报奖励项目属于应用研究的,应在申报当年的前一年批复鉴定(应用一年以上);属于基础研究的,其内容的相关论著截至推荐时间必须公开发表1年以上,主要论著同时注明引用情况,含他引、自引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一)不符合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三)不符合伦理学原则的;
(四)原始材料不完全或不真实;
(五)有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填写资料不完整,无法审查者。
第十二条 上报:本奖在各地开展推荐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由各地市护理学会、省直属各医院作为推荐单位,各有关医学院校及军队系统也需上报所在地、市护理学会,由其根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议后,向省护理学会推荐报送。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由广东省护理学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广东省护理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核。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经随机挑选后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担任当年的评审专家,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推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七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汇总专家审核意见后,提出获奖者名单,由广东省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获奖名单在学会网站上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广东省科协、省科技厅,获准后报省民政厅备案,由广东省护理学会组织颁奖。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省护理学会成立评审仲裁委员会,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异议进行裁决,裁定结果报护理学会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数年颁发。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由广东省护理学会确认、发布,对获奖者授予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广东省护理学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授奖名额:每届授奖不超过20名。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15名。
第二十四条 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参研人数不超过15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参研人数不超过10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参研人数不超过8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5个。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护理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护理学会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