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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出台了!

 2015-2-3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修订稿)

(2015年1月28日经广东省护理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我省在推动护理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护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根据《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设定本奖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是全省护理行业的科学技术奖,授予我省在护理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奖项贯彻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尊重知识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护理科技高峰,促进护理科技与社会发展和医学科学进步密切结合,促进护理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促进护理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护理学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广东省护理学会负责本奖项的评审组织、奖励以及向中华护理学会推荐优秀成果参评。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届授奖不超过20名。

第六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授予在临床护理、护理教育、护理管理和社区护理等领域进行护理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护理科技工作者、单位和课题组。申报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主要奖励下列范围:

(一)对护理学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护理学基本理论和客观规律的研究成果;

(三)临床各专科护理、社区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研究的成果;

(四)护理专业技术与方法创新,并在护理领域中推广应用获得良好成效的科学技术成果;

(五)护理软科学各领域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按照科学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项目:在学术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二)二等奖项目:在学术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三)三等奖项目:在学术或技术上有所创新,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广泛应用、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由各地、市护理学会负责向省护理学会推荐。

第十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单位依据规定的限额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各地、市护理学会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十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设立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下设省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护理学会办公室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专家进行函审,护理学会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意见;

(三)省护理学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公示初审结果;

(五)无异议后确认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由广东省护理学会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从获奖项目中,择优向中华护理学会及本省其他省级奖励机构推荐。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凡剽窃、侵占他人的发明或科技成果者,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者,由省护理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其所在单位及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护理学会科技奖。

第十八条  参与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活动的评委及有关人员,如在评审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行为,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广东省护理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护理学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护理学会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5年1月28日经广东省护理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授予在基本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护理教育、护理管理和社区护理等领域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一)基础研究是指在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现和提出对护理学科某领域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2、护理学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

3、护理软科学各领域的研究成果;

4、护理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是指在临床护理、社区护理等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临床各专科护理新业务、新技术、新方法;

2、社区预防保健、康复等研究成果;

3、护理用具、设备的研制成果;

4、引进吸收、开发的国内外先进护理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一)基础研究评定标准:按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及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1.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2.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省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3.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省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二)应用研究评定标准:按技术的先进性与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二等奖:属省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3.三等奖:属省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及上报

第七条  获得各地、市人民政府奖、军队奖项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可推荐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本奖。

第八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

第九条  上届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

第十条  上报材料要求:推荐时应填写《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推荐书》,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评审办公室。

上报广东省护理学会的材料包括:推荐表1份、主要成果和业绩及证明材料1份、专家推荐表2份。

上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证明材料:包括政治思想、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风方面的内容,事迹应附加材料;

(二)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

(三)成果之论文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期刊上发表;

(四)成果及论文应为主要贡献者并为第一、二作者;

(五)专家推荐表应由不同单位并对推荐人及其成果比较了解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两位专家填写。

(六)推荐表由各推荐单位经专家评审后填写推荐意见报广东省护理学会。

(七)申报奖励项目属于应用研究的,应在申报当年的前一年批复鉴定(应用一年以上);属于基础研究的,其内容的相关论著截至推荐时间必须公开发表1年以上,主要论著同时注明引用情况,含他引、自引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一)不符合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三)不符合伦理学原则的;

(四)原始材料不完全或不真实;

(五)有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填写资料不完整,无法审查者。

第十二条  上报:本奖在各地开展推荐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由各地市护理学会、省直属各医院作为推荐单位,各有关医学院校及军队系统也需报所在地、市护理学会,由其根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议后,向省护理学会推荐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由广东省护理学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广东省护理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核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经随机挑选后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担任当年的评审专家,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推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七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汇总专家审核意见后,提出获奖者名单由广东省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获奖名单学会网站上公示7日。无异议后广东省科协、省科技厅,获准后报省民政厅备案,由广东省护理学会组织颁奖。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省护理学会成立评审仲裁委员会,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异议进行裁决,裁定结果报护理学会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数年颁发。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由广东省护理学会确认、发布,对获奖者授予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广东省护理学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授奖名额:每届授奖不超过20名。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15名。

第二十四条  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参研人数不超过15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参研人数不超过10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参研人数不超过8人,完成单位数不超过5个。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护理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护理学会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说明:盖章版和广东省护理学会科技奖推荐表请见附件

    

                                                                                                                    

相关附件:科技奖励办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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