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放
2011年2月,患者郭先生因咳嗽和流鼻涕两天,前往当地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卢某根据患者病情开了先锋霉素。岂料,刚注射完先锋霉素患者便休克,并最终因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随即,家属将卢某诉讼至法庭。
据家属介绍,患者有先锋过敏史,且已在档案中有所记录。并且,接诊医生卢某曾为患者看过病,当时的病历上注明有先锋过敏史。但这次,他却忽视患者过敏史便下医嘱,导致患者死亡。
当地法院接受该案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责任鉴定。当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哈药集团注射用先锋霉素V号的说明书警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中未询问其有无过敏史便用此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患者产生过敏性休克死亡。据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此案例是典型的侵权案例,且由于当事医方医疗过失严重,已被刑拘。对此,我们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陈益律师,就该案例中医方存在的过失行为及诊疗行为中医疗过失导致后果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在线采访
忽视过敏史 致患者死亡
记者:此案中当事医生存在哪些过错,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陈益:医务人员接诊患者时,不仅要常规询问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等病史,还需询问过敏史,特别是在使用易引起过敏药物前,更应有针对性地查明患者对此药物是否过敏。但本案医务人员既没有询问过敏史,又不顾病历记载,仍然使用先锋霉素,过错更加严重。
法院在判断医疗损害责任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时,主要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该案例中,医方的行为触犯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触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违反四要件
构成医疗事故罪
记者: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医方应分别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医方又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陈益: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者适用的法律和责任构成要件也各不相同。
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医疗损害涉及两个罪名,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责任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本案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其成立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一)行为的违法性;(二)主观上存在过错;(三)有损害结果发生;(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发生,前三个构成要件都具备。而且,本案中法医临床司
法鉴定所结论证实医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触犯医疗事故罪
是被刑拘的关键
记者:该案例中当事医生被刑拘。医生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刑拘?
陈益:刑拘应考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其一,当事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违章医疗行为。其二,当事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患者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涉案主体为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且发生了患者死亡的后果,决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就在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当地法医临床司法的鉴定结果证实了当事医生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构成医疗事故罪即应被刑拘。
判决结果
根据法医鉴定书,当地法院在2011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当事医生对患者郭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最终判决该医院赔偿患者约27万元,当事医生卢某已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