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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办法

广东省护理学会 2011-3-22

为鼓励护理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护理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广东省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是全省护理行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本奖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人才成长,为奖励在推动护理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护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护理学科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评选范围:从事护理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会工作的护理学会会员。
第四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护理专业,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优良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研究获取的护理科研的成果,并有推广和实用价值。其成果发表后被公认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者。
2、在护理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会工作实践中,勇于创新,经实践获取的技术革新成果,对提高护理质量,促进病人康复,加速护理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有利。经推广应用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第五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二年评选一次,逢单数年颁发。每届授奖不超过20名。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15名。各推荐单位应于单数年的5月3日前报送有关推荐材料。获一等奖、二等奖者将推荐参加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评选。
第六条 评选程序:本奖在各地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进行。由各地市、县护理学会、省护理学会直属各医院作为推荐单位,各有关医学院校及军队系统也需报所在地、市护理学会,由其根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议后,推荐入选上报。广东省护理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核,提出获奖者名单后由广东省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省科协、省科技厅,获准后报省民政厅备案,由广东省护理学会组织颁奖。
第七条 对获奖者授予证书、奖章(奖杯),通报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上报广东省护理学会材料包括:
1、推荐表 一份
2、主要成果和业绩及证明材料 一份
3、专家推荐表 二份
第九条 推荐材料要求:
1、证明材料:包括政治思想、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风方面的内容,事迹应附加材料。
2、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
3、成果之论文必须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或国家级期刊上发表。
4、成果及论文应为主要贡献者并为第一、二作者。
5、专家推荐表应由不同单位并对推荐人及其成果比较了解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两位专家填写。
6、推荐表由各推荐单位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后填写推荐意见报广东省护理学会。
第十条 推荐人数:各推荐单位由评审组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后确定,不超过5名。
第十一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消奖励并追查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奖自批准之年开始评审、颁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护理学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护理学会
                                                       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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