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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上班可以戴耳环吗?
依法执业,规范护理行为——用法律保障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2010-8-3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医疗护理的需求不断上升,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1]。患者对自己就医权利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而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护士没有规范的护理行为,可能会为其所伤。我国先后于1993年3月26日由卫生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2年4月4日由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护士条例》。这就要求我们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在平时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诊疗护理操作规程,诊疗护理操作规程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就是医护人员应遵守的法律及法规[2]。因此,要寻找护理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问题,制定相应的护理措施,从而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1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侵权与犯罪行为:为了保证诊断的正确、治疗的效果或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患者自入院后在日常生活上受到许多限制,而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接触比其他医务人员更为密切,如果护士没有获得病人及家属的信任与理解就会发生侵权行为与犯罪。
1.1.1患者享有保健权,认知同意权,个人隐私保密权等各种权利[3]。护士若随意谈论或泄露患者的婚姻,财产,家庭,病情等,给患者造成了心理障碍,便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在各种有创操作及特殊检查前必须取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签字后才能执行,例如导尿、灌肠、留置胃管、进行各种穿刺等,这是尊重患者的认知同意权。患者有恢复健康、促进健康的权力。当其主诉病情时,护士没有认真听,引起患者的不满,这就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1.1.2犯罪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如没有认真观察病情,延误抢救时机,引起患者死亡,就是渎职罪。收受患者大额财礼,则构成受贿罪。如未严格管理吗啡等药物造成外流,构成了吸毒,贩毒罪。
1.2疏忽大意与玩忽职守:护理工作中的疏忽大意在临床工作中发生的几率比较高,多数是由于工作不专心,不细致而发生的差错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未构成法律上的过失属于失职,不构成犯罪[4]。
1.2.1违反操作规程,简化操作程序:如药物溶解不完全,抽吸不干净,皮试药物浓度剂量不准确造成延误患者治疗和检查等。
1.2.2护理过失: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如发错药,打错针,输液管排气不完全,使用医疗器械方法不当而导致不良后果等。
1.2.3玩忽职守:如擅离岗位,工作时间睡觉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未及时发现,拒绝抢救欠费的危重患者或发现用错药后不及时报告,而造成患者死亡等[5]。
1.3 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1.3.1只有在抢救或手术过程中,方可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执行口头医嘱时,护理人员必须复述一遍,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后护士立即记录在纸上,抢救或手术完毕请医生补开医嘱。例如:深夜患者入睡困难,夜班护士电话报告医生,医生下口头医嘱给予安眠药口服,护士执行了医生的口头医嘱,一旦患者出现病情变化,而且病例中有没有医嘱,护士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易产生法律问题。
1.3.2一般情况下护理人员对医生下达的医嘱应及时准确的执行,随意签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应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但是护士若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生提出[6];如果护理人员提出申辩后,医生仍执意强制要求其执行,那么护理人员将不对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法律责任,反之如果明知道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损害而执行,则护理人员将同医生共同承担由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1.4护理记录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护理记录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应,全面准确的护理记录不仅对患者的利益负责,而且也是保护医护人员切身利益,解决医疗纠纷的有利依据。每一次护理行为都可能成为一个有利或不利的证据[7]。如果护士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书写护理记录简单,在举证倒置时就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不当的护理记录包括:
1.4.1虚填观察结果,重抄护理记录,随意签名或代签名。
1.4.2随意涂改记录,漏记,字迹潦草。
1.4.3记录不及时,欠准确,医护相符性差,病情描述不确切,用词模棱俩可或漏记关键环节。患者病情变化时没有及时记录当病情进一步变化或等到交班时再进行回顾性记录,容易导致记录与事实有出入,造成时间,记录上的不相符。
1.4.4危重患者记录缺乏时间延续性,在抢救中,护士往往只顾执行医嘱而忽略了及时记录病情的变化。
1.4.5记录缺乏客观性,连贯性,仅陈述当班出现的病情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无跟踪观察及追踪记录效果[8]。
1.5明确实习护生的职责范围:实习护士是正在学习的护理专业的学生,尚不具备独立工作的权利。如果她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因操作不当给患者造成损害,发生护理差错或事故,除本人负责外,带教护士也要负法律责任。实习护士如离开了注册护士的指导,独立进行操作,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就应负法律责任[9]。所以老师要严格带教,实习生要虚心学习。
2.依法执业,规范护理行为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在工作中自觉地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严格执行护理操作常规,并应用护理安全管理模式,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及自身的安全。
2.1加强法制教育:护理工作的严谨性决定了其法律责任的严肃性,应掌握《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与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条文,还要掌握具体的卫生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护士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职责[10]。
2.2护理安全管理模式的应用:成立护理安全质量管理小组,建立差错事故管理制度,完善各项事件报告系统,并不定期的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开展实例讨论[11]。提出完善改进措施,是减少纠纷的有效方法。
2.3规范护理书写,重视护理文书的法律效应[12-13]: 护理记录反映了护士在观察、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行为,高质量的护理记录是基于护士正确判断病情变化,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严格遵守操作常规的基础,因此要加强护士专业知识的学习。推行科学合理的记录方法,护理记录应遵循“三个随时、三个重点、三个不能有”的原则,即有问题随时记,病情变化随时记,特殊检查、治疗、用药及手术前后随时记;重点记录客观事实,重点记录护理行为,重点记录护士确实做过的事情;主观的描述、判断、结论不能有,自相矛盾的记录不能有,含糊其词的记录不能有,提高书写质量。在内容,格式要求和管理上适应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势,以护理观察和具体护理活动作为记录的重点。
2.4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对患者进行换位思考,加强人文关怀,减轻患者痛苦。培养良好的慎独精神,树立牢固的责任心,既能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对护生法律法规教育最重要的方面是让其明确自己的合法身份[14]。
2.5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2.5.1 建立和谐的医护关系,不仅有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对预防纠纷的出现也是至关重要的。 医生和护士要互通信息,查缺补漏,无论医疗和护理工作,小的疏漏是难以避免的,当患者对护理有意见时,医生适时出现,加以解释,而当患者对医疗有意见时,护士则出现在患者周围,加以安抚,都有助于矛盾的转化。
2.5.2构造和谐的护患关系:护士应转换服务理念,以患者为中心,尊重他们的权利和人格,与他们建立一种互相理解,信任的关系。进行生理,心理和健康方面的交流,使患者处于良好的医疗氛围中,保持良好的心境,不仅有利与患者的康复,而且会大大减少护患矛盾。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法律素质教育不容忽视,护理教育者应转变观念,将法律知识培养贯穿在整个护理工作当中,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潜在的法律问题,护理人员仅仅遵守道德,履行职责,具备一定的护理知识技能是不够的,还必须懂法、遵法,特别是与护理有关的医疗法规。

参考文献
[1]程红群,陈国良,蔡忠军,等.医疗风险管理的探讨[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3,10(1):94-95.
[2]王长智,步新玲,试述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J].中国医院管理,2002,22(7):11-12
[3]吴纯慧,从医患关系法律化谈护士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性,[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3,20(2):78—79.
[4]姜燕,邢改,王亚力.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山西职工医学院学报[J].2006, 16(2):55-57.
[5]王支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及自我保护,[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08,10(10):78.
[6]《护士条例》第三章第17条,2008.
[7]张优琴,辛亚娟,钱萍萍,等。举证责任倒置后护士证据意识状况调查及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201-203.
[8]李清,唐娟,护理记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地方病通报,2009,24(5):59.
[9]李祝密,临床教学中护理实习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建立,[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4(9).
[10]陈先华,不同类型护理教育中的法律法规教育,[J],护理研究,2003,17(9):1039.
[11]刘义兰,赵光红,《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5)1:271
[12]李亚洁,徐彩霞,王丽姿. 护理工作中常见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分析与对策[J], 护理管理杂志.2004,( 1) 4:36-37.
[13] 郑本会,向会耀,对护理行为中潜在法律问题的认识与思考,[J],护理研究,2009,10(23):108.
[14]刘义兰,王桂兰,任小英,等.法律法规教育对减少护生实习差错的研究.中华护理杂志,2002,37(3):172.


供稿: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通讯员 王玉翠
撰写:重症医学科  王倩  莫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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