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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上班可以戴耳环吗?
有关护士移民最新规定

 2008-11-6

  护士在美国一直被视为劳工短缺的职业,因此,国会在1989年通过了旨在鼓励专业护士来美工作的护士移民法案(IMMIGRATION NURSING RELIEF ACT OF 1989)。该法案于1990年9月1日生效,有效期五年。根据这一法案,凡满足以下条件者均可进入美国从事护士工作:
  1、具有所在国的护士执照或具有美国或加拿大的护士学位;
  2、通过了外国护士资格考试(THE COMMISSION OF GRAOUATES OF FOREIGN NURSING SCHOOLS)或
  3、具有州政府颁发的护士执照。 
   如果外国护士通过外国护士资格考试即可申请H-1A签证,在进入美国之后,外国护士必须在一年之内通过州政府的护士考试,否则,会失去H-1A资格。H-1A有效期为三年,并可延长两年 ,共五年。
  二、1989年护士法案今年9月到期
  1989护士移民法案五年有效,截至期为1995年9月1日。此间虽有延长该法案之提议,但国会未付诸行动。最近移民局和国务院公布了有关H-1A护士的最新规定,兹简单介绍如下: 
  1、凡在1995年9月1日以前申请的H-1A个案,均将按照1989护士移民法案的规定处理。一旦批准,申请人将以H-1A的资格来美工作。 
  2、凡在1995年9月1日以前申请转换成H-1A身份或延长H-1A身份,亦将按照1989年护士移民法案的规定处理,不受1995年9月1日截至日期的限制。 
  3、凡在1995年9月1日以后报批的H-1A申请,均将暂时搁置,以待进一步的通知。 
  同样,美国国务院亦通知美国海外领事馆,指示他们按照上述精神处理H-1A签证的申请。 
  在今年(1995年)8月28日,即护士移民法案失效数天之前,移民局与劳工部又联合发出通知,自1995年9月1日以后,凡护士申请来美工作,均应申请H-1A签证,已转成H-1A身份的护士亦可转为H-1B身份,但工作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三、护士申请绿卡的规定
  根据1989护士移民法案的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可不必办理劳工证即可直接申请移民: 
  1、在1989年9月1日以前获得H-1身份;
  2、在提出移民申请之前的三年里,一直在美国从事护士工作;
  3、在此期间,一直保持合法的从事护士工作工作的执照。 
  凡符合条件者应在1995年3月15日以前填写I-485表,壁挂提交以下文件: 
    1、I-140表(与J-485表同时提交);
    2、申请费;
    3、ETA-750
    4、G-32A表;
    5、FD258表;
    6、体检表;
    7、工作证明;
    8、从事护士工作的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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