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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将纳入医保 黑龙江出台中医药条例

 2008-9-5

中医药将纳入医保和新农合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赤脚医生”将合法上岗,中医坐堂行医将被有限解禁,“治未病”服务被大力提倡……在日前递交省人大进行审议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中,将推出一系列的新举措。
    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这将是全国第一部重新制定的发展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条例(草案)》对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据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条例(草案)》最大亮点是把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其中还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农合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和中医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和药品目录,以及新农合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
  此外,根据《条例(草案)》规定,“赤脚医生”将有望合法上岗,中医在药店坐堂行医也将有限解禁。《条例(草案)》还取消了对中医执业人员年龄的限制规定。
  据介绍,《条例(草案)》还在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保健方面的优势,开展‘治未病’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药保健需求。”同时还规定,对濒临消失的重要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抢救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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