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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2008-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更快地成长,创造脱颖而出的环境条件,
    推动医药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卫生部决定从1987年开始,设立《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全国医药卫生部门有创造精神和开
    拓能力的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在国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工
    作。
     第三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支持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选题方面应围绕解决防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
     2.所立课题根据充分,具有新的学术思想。
     3.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4.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科研工作训练,并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
    条件。
     5.所研究的内容有一定的深度,目标明确,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成功
    的结果。
     第四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采取志愿申报,单位和专家推荐,同行评审
    ,择优支持的原则。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青
    年科技工作者,优先支持交叉、边缘学科研究课题。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凡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有独立研究能力的医药卫生
    科技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申请
    书》(附件1)经所在单位两位以上专家(副研以上)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书的
    真实性、提供保证的基本条件等方面签署意见。
     第七条 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省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组织
    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和答辩并签署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规定名额、时间
    上报。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由卫生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组织有
    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初审和复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造诣
    (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主持公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思想活跃。
     第九条 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卫生部对申请课题进一步审核,核定向全国
    公布,并通知获得资助者单位。
     第十条 组织和参加评审部门和评审专家本人对同行专家的意见和申请者的思
    路、研究方案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机构设于卫生部科教司。
     第十二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批准经费一次核定后按批准金额分年度拨
    款。受资助者可在经费开支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
     第十三条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开支范围包括:1.小型仪器设备及零配
    件购置;2.实验材料(包括化学试剂、药品、标准品……);3.加工、测试、
    计算;4.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劳保福
    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开支。课题完成后的节余部分,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使
    用计划转入新的研究课题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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